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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冷剂及环保

CFC:不含氢的卤代烃称为氯氟烃
HCFC:含氢的卤代烃称为氢氯氟烃
CFCs及HCFCs的限制与替代
        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及《伦敦修正案》主要规定了逐步削减与禁用CFC和哈龙(即BCFC)两类物质的要求和时间表,对HCFC类物质,没有提出相应的限制。
        1993年的《哥本哈根修正案》第一次将HCFC类物质纳入受控物质清单,并规定了逐步削减与禁用时间表,其内容如下:
1) 对CFC(含BCFC),包括CFC-11、CFC-12、CFC-13、CFC-14、CFC-115等氯氟化碳类物质以及哈龙1211(BCFC-12B1)、哈龙1301(BCFC-13B1)、哈龙2402(BCFC-114B2)等。
        对发达国家,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生产与消费。
        对发展中国家(CFC年人均消耗量小于0.3kg)最后停用日期为2010年1月1日。
2) 对HCFC,包括HCFC-22、HCFC-123、HCFC-142b等。
        对发达国家,从1996年开始冻结生产量,2004年开始削减,2030年完全停止使用。
        对发展中国家,2016年开始冻结生产量,2040年完全禁用。
3) 1997年的《蒙特利尔修正案》则更进一步地将上述HCFC的禁用时间,发达国家从2030年提前到2020年,发展中国家从2040年提前到2030年。
4) 1999年的《北京修正案》对加速淘汰HCFCs的势头发生了一些变化,其中规定所有国家都允许其冻结后可以继续生产其冻结水平的15%,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。我国政府迄今只批准了上述的《维也纳公约》、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和《伦敦修正案》,即还没有承诺履行逐步削减和限用HCFCs物质的国际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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